近似商标_“华嫂冰室 WASOCAF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627514号“华嫂冰室 WASOCAF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7081号

       

      申请人:马盟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27514号“华嫂冰室 WASOCAF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由申请人原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832084号“华嫂冰室 WASOCA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7025070号“華嫂冰室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6789590号“华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6631574号“华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8188156号“华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350217号“WAS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近似商标,其中引证商标二、四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缓裁本案。二、申请商标经使用和宣传已取得相关公众认可,若不予核准注册,将给申请人带来损失。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三、五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四均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2、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商标现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3、引证商标五在“饭店;流动饮食供应;茶馆;自助餐厅”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依法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华嫂冰室 WASOCAFE”与引证商标一文字“华嫂冰室 WASOCAFE”文字构成相同,与引证商标五“华嫂”,引证商标六“WASO”在整体认读、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六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提供会议室;餐具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服务,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等服务,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会议室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六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二、四尚未获准注册,其权利状态极不稳定,在两商标并不影响本案实质审查的前提下,本案不再对两商标进行评述。
      申请人未提供相关使用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和识别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赵焕菲
    刘浩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