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国际注册第1476364号“Wicked Siste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0570号
申请人:PDP CAPITAL PTY LTD AS TRUSTEE FOR THE PDP CAPITAL UNIT TRUST
委托代理人:麦仕奇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6364号“Wicked Sist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整体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不会产生不良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并且与本案案情相近的商标均获准注册,按照审查一致性的原则,申请商标也应当获得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第3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对“wicked”一词的释义、举证商标档案、申请人官网介绍、网络搜索关于申请商标的商品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Wicked Sister”,该文字可以译为“邪恶姐妹”等含义,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取得可注册性。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的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已注册商标与申请商标不同,故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第30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