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MAKE FIR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1236180号“MAKE FIR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0524号

       

      申请人:定州市长城日用化学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启轩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236180号“MAKE FI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222724号“NGQ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图形设计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所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