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892704号“鳄门”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798号
申请人:林天波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八月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92704号“鳄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3201号“鳄鱼E YU”商标、第3799119号“鳄鱼恤;CROCODILE;SINCE 1952及图”商标、第4937073号“鳄鱼恤”商标、第3800550号“鳄鱼恤;CROCODILE SINCE;1952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呼叫、含义、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鳄门”与引证商标一汉字“鳄鱼”、引证商标二至四的文字“鳄鱼恤”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围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装、领带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崔天恩
常兆莉
王训陶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