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铁王 TW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214101号“铁王 TW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7079号

       

      申请人:江苏铁王阀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14101号“铁王 TW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由申请人原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72623号“铁王 IRONK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705596号“T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使用和宣传已取得相关公众认可,若不予核准注册,将给申请人带来损失。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及产品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铁王 TW及图”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文字“铁王”,引证商标二文字“TW”在整体认读、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压力阀(机器部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液压阀”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汽车油泵”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赵焕菲
    刘浩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