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1442275号“渠江薄片”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6008号
申请人:安化县渠之源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慕达星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442275号“渠江薄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89572号商标、第14546371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图片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被我局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予以无效宣告。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公告分别刊登在第1682期、第1652期《商标公告》上。故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渠江薄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王阳
项佳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