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2725209号“泸州老窖特曲及图”(三维标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5886号
申请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725209号“泸州老窖特曲及图”(三维标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简介、历程及所获荣誉、宣传材料打印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酒包装盒图样与文字组合,整体指定使用在“白酒;葡萄酒”等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相关公众难以将其作为商标识别,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李迎生
王晓璇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