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854388号“Jingsourci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7104号
申请人:朱竞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54388号“Jingsourc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602162号“Sourcing”商标、第6697987号“搜景 Jing及图”商标、第6697974号“搜景传媒 JingMedia及图”商标、第7969061号“皓璟 JING及图”商标、第10545799号“jing8.cn及图”商标、第25586394号“JING DIRECTOR STUDIO”商标、第3503072号“Sourcing”商标、第27791376号“井巷子市集 JINGMART及图”商标、第19915416号“大晶小怪导演工作室 Jing Director Studio及图”商标、第23302425号“京沙拉 JINGSALAD”商标、第12697226号“京巴商城 Jing8.cn及图”商标、第5258457号“恒信 靖 JING及图”商标、第31293402号“JINGDA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采购和外销合同、申请商标使用宣传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八、九、十、十一、十二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Jing”和“sourcing”两部分构成,其中英文“Jing”与引证商标五、六、十三显著认读英文“JING”字母构成相同,“sourcing”与引证商标一、七英文“Sourcing”字母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进出口代理;人员招收;网站流量优化;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五、六、七、十三核定使用的广告、人事管理咨询、投标报价、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赵焕菲
刘浩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