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转让_“尼兰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28923602号“尼兰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0303号

       

      申请人:徐州尼兰西化妆品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广州赛美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昌嘉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28923602号“尼兰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在我局审理期间,经核准,原申请人将商标转让给本案申请人。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43540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异议程序作出准予注册决定,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由文字“尼兰西”组成,构成相同标识,若同时使用在货物展出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