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973298号“宾格瑞”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7897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宾格瑞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73298号“宾格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22022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见第1692期《商标公告》)。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谭艳玲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