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BETTER4H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075559号“BETTER4H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8524号

       

      申请人:微生物实验室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75559号“BETTER4H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已在美国等其他国家和地区获准注册,表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729093号“鹤必达Her Bett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含义、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显著,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人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表明引证商标已长期未投入实际使用,不会引起任何混淆。另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已成功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官网截图、产品介绍、申请商标的注册信息、引证商标权利人的工商信息及经营异常名录、在先获准注册的其他类似商标信息等证据(光盘)。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BETTER4HER”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英文“Her Better”的英文词汇组成、呼叫等均相近,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个人用性交润滑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维生素制剂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商标权具有地域性,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其在我国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