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20922207号“wegame”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5882号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南京丝绸之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6月19日对第20922207号“wegam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且有抄袭、抢注他人域名网址及抢占公共资源的一贯恶意,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争议商标整体缺乏显著性,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商标识别,其注册使用妨碍行业内相关公众的正常使用。被申请人采取完全复制的方式将申请人在先域名抢注为商标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易误导公众,其注册会对我国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商标注册秩序造成冲击,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与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与第(三)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 被申请人与江苏苏知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企业信息;
2. 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
3. “we.game”域名who is查询结果;
4.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企业信息;
5. www.wegame.com网站截图;
6. Wegame在百度搜索、搜狗搜索、360搜索中的结果;
7. 2015-2017年游戏十强名单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第1670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8月9日申请注册,2019年3月14日经异议决定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步器”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的直接依据。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与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与第(三)项的规定,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以及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本案中,争议商标“wegame”可分别译为“我们”、“游戏”,核定使用在“计步器”商品上未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用途等特点,且整体使用在该项核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与第(三)项所指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情形。
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情形系指商标申请注册人在明知或应知某一商标是他人在先使用并在市场上具有一定影响的情况下,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抢先注册了该商标或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作为商标或域名使用在与“计步器”等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上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情形。
此外,争议商标并不带有欺骗性,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与第(八)项规定。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存在非以使用为目的大量或多次抢注商标等行为,故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上述情形。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存在恶意注册申请行为,故未构成《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李迎生
王晓璇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