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551946号“全身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7891号
申请人:四川全身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金之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51946号“全身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具有显著性。在先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得注册,申请商标理应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复审商品上,直接表示了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已经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艳玲
李宁
冯洪玲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