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885033号“小马宝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0499号
申请人:孩之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85033号“小马宝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6175237号“小马宝莉及图”商标已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宣告无效,第25944745号“小马宝利”商标在异议程序中被裁定不予注册,第6942381号“小马宝及图”商标已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被裁定撤销,上述裁定或决定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前述商标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孟令邦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