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红纺文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906950号“红纺文化”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8510号

       

      申请人:红纺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银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06950号“红纺文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93309号“红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读音、外形、含义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普通印刷体汉字“红坊文化”构成,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汉字“红坊”,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况下易误以为二者存在关联,且两商标均指定使用在广告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极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