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825821 - 商评字[2020]第0000087107号 - 申请人:正茂河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82582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7107号

       

      申请人:正茂河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2582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由申请人原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374338号“小虎妞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46176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014892号“棒棒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0396899号“印象黍缘 YIN XIANG SHU 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501786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共存注册,引证商标五处于驳回复审中,请求延迟裁定本案。三、申请人已注册了中文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相关公众认可。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实际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在除“植物”以外商品上的注册已被驳回。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二、五图形,引证商标一、三、四独立识别的图形部分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饲料、植物、玉米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植物、小麦、饲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各引证商标并存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赵焕菲
    刘浩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