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179801号“速招独角兽”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7112号
申请人:上海速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标锦商标代理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79801号“速招独角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标识,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353054号“速步独角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经查,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三、申请商标经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若不予核准注册,将给申请人带来负面影响。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速招独角兽”与引证商标文字“速步独角兽”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在含义上无明显差异,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已具有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和识别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赵焕菲
刘浩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