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23384856号“九头鸟 JIUTOUNIAO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5878号
申请人:舒氏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守道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圣安克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6月6日对第23384856号“九头鸟 JIUTOUNIAO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第1468832号“九头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多年宣传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曾被认定为绝缘胶带类商品上的高知名度商标。争议商标显著识别文字与引证商标完全相同,争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两者在销售场所方面存在关联,共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主观恶意明显,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会损害申请人利益,导致市场经济产生混乱。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
1. “九头鸟”商标被认定为该知名度商标的批复文件;
2. 申请人所获荣誉;
3. 产品图片、门店照片、门头广告、车身广告;
4. 收据、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
5. 《孝感日报》报道;
6. 商标侵权案件反馈信息、哈尔滨公安机关查处假冒产品记录、工商机关实施行政强制 措施文件;
7. 部分商请函;
8. 报纸报道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知名度并未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程度,本案并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被申请人请求驳回申请人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店资质及授权材料、检测报告、线上销售记录光盘证据。
申请人质证坚持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质证阶段提交了国内多个地区的门头广告照片证据。
经审理查明:
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4月5日申请注册,2018年3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2类“伪装网;吊床;绳索”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3月27日。
2. 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7类“排水软管;绝缘材料”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高知名度商标的认定遵循按需认定、个案有效的原则。对于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高知名度商标,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确定其保护范围时,要注意与其知名度相适应,对于其扩大化保护并不意味着其可以扩大保护到所有类别的商品和服务,相关商品或服务的类似或关联程度仍然是确定高知名度商标扩大化保护的重要因素。本案中,争议商标“九头鸟 JIUTOUNIAO及图”与引证商标“九头鸟”虽然构成近似商标,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类“伪装网;吊床;绳索”等商品与申请人商标赖以知名的“绝缘胶带”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无密切关联,不属于类似商品,普通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足以区分,不致认为冠以争议商标的商品系由申请人提供,或认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某种联系,从而误导公众,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李迎生
王晓璇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