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427177号“SAMSAR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5706号
申请人: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威名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27177号“SAMSAR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商标,显著性极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7308755号“Samsarai”商标、第24071173号“SAMARA”商标、第36151943号“SAMARA”商标、第4890902号“輪囘”商标近、第9470186号“轮回lunhu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来源于申请人旗下知名小说作品中的一个战队的logo,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及影响力。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不稳定,引证商标四尚未续展,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五的注册人已注销。申请人通过网络搜索及市场调查,未发现引证商标一至五的商标使用证据。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三、四的商标信息;引证商标五注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起点中文网”、《全职高手》作品、轮回战队的介绍资料;申请人介绍及工商登记信息;百度查询“Samsarai”、“SAMARA”、“輪囘”、“轮回lunhui”的查询结果;引证商标二注册人名下的商标列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四因期满未续展已失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仍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学分析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核定使用的所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核定使用的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中的“SAMSARA”有“轮回”之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其中文含义与引证商标五在含义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化学分析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张书建
刘洋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