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国际注册第884321号“SAFRAN”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587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SAFRAN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福建省三福百货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884321号“SAFRA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9423号决定,于2019年8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其于2015年12月10日至2018年12月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决定撤销复审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第41类“培训(旅馆、餐馆和旅游业用的除外)”服务项目上有大量证据可证明申请人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
1. 申请人为公司员工举办的培训活动资料;
2. 申请人2018年举办的OEM研讨会相关资料;
3. 申请人为长龙航空提供课程培训的介绍资料;
4. 申请人在中国举办的赛峰集团管理发展项目培训介绍资料;
5. 申请人为赛峰贵阳飞机发动机公司提供的个人训练计划报价单;
6. 申请人向企顾司企业管理顾问(上海)有限公司和奥曼克(上海)咨询有限公司购买项目培训的采购订单;
7. 申请人开具的培训费用发票;
8. 法国赛峰集团和赛峰(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培训协议书;
9. 申请人赛峰大学为贵阳飞机发动机公司、赛峰苏州飞机发动机公司、赛峰天津直升机发动机公司、四川航空维修服务公司、斯奈克玛公司提供的培训人员签名表;
10. 申请人2018年7月17日-18日管理运行满意度评估表;
11. 赛峰培训期间的培训护照、培训师价奖牌、2016-2018年培训期间的员工讨论照片等;
12. 经培训人签字的赛峰大学培训满意度调查表、个人签名表;
13. 申请人向赛峰苏州飞机发动机公司和北京南方斯奈克玛涡轮技术有限公司开具的培训报价单及向赛峰起落架系统(苏州)有限公司开具的采购订单。
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均附经法国巴黎上诉法院的公证件,部分附有翻译件。
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与申请人上述证据1-4内容相同(含公证件原件)。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06年7月13日提出领土延伸保护申请,经审查核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旅馆、餐馆和旅游业用的除外)”服务上,商标专用权日期至2025年8月5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涉及的指定期间完全落入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进行了2013年《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2013年《商标法》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7为申请人公司与斯奈克玛航空工业(苏州)有限公司之间的培训费用单,显示有复审商标标识,时间分别为2016年11月9日与2017年7月31日,均在指定期间内,所涉项目为“培训”费用。该份证据可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培训”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与其相类似的“培训(旅馆、餐馆和旅游业用的除外)”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依照《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李迎生
王晓璇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