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107516号“VIUTV”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6555号
申请人:盈科视频媒体娱乐(香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7107516号“VIUTV”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ViuTV”品牌经宣传推广已具备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是“ViuTV”品牌的真正所有人。申请人将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046089号“viutv”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注册信息、宣传使用资料、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多媒体产品的设计和开发;测量”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测量”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同,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复审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田园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