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马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4345583号“马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7751号

       

      申请人:麦维克联合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45583号“马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对“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商品的复审申请,故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70255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6086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在其权利状态明确后再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87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放弃了“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在该项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在“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娇娜
    曹娜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