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4092793号“峰会DI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6516号
申请人:钉钉控股(开曼)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92793号“峰会D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624926号、第15875881号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现上述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4346325号商标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视觉效果等方面有所不同,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于市场不易使相关公众混淆,故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李焱
孙红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