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15758630 - 商评字[2020]第0000098113号 - 申请人:安奈科斯食品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15758630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8113号

       

      申请人:安奈科斯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单开虎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28日对第1575863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RED TRACTOR FOODS及图”标识是申请人原创设计的,具有独特的含义及显著性,经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的图形与申请人在先设计并使用的图形标识极为近似,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势必将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从而损害申请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的商标多为他人在先使用并有知名度的商标或品牌,且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同行业竞争者,对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明显恶意。
      综上,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RED TRACTOR FOODS及图”标识的设计理念及发展过程、设计公司的相关文件;
      2、马德里商标注册信息;
      3、澳洲、新加坡、美国等地的销售宣传情况;
      4、申请人与大连新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润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航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合作材料;
      5、产品货架照片、电商平台的销售页面;
      6、百度关于申请人及其“RED TRACTOR FOODS及图”标识的搜索结果截图;
      7、行政机关裁定;
      8、被申请人注册的商标信息。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11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蜂蜜、面粉等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26年3月2日。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对于在2019年11月1日前核准注册的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商标注册部门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的案件,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的《商标法》,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的《商标法》。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或为自制材料、或形成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或形成于中国境外,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该商标已具有一定影响。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将其《RED TRACTOR FOODS及图》或该作品中的“拖拉机”图案已公开发表,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以及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申请人该项主张未提供相应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