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4795803号“诚卫科技CW”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8289号
申请人:山东诚卫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95803号“诚卫科技CW”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870019号“卫诚”商标、第8854405号“成卫CHENGWEI及图”商标、第26499353号“奇纬旅游 QW”商标、第28647219号“CW CATHY WOODS”商标、第11690479号“启沃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整体可以形成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人员招收、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员招收、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广超
王燕
蔡婷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