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430613号“SAMSAR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5710号
申请人: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威名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30613号“SAMSAR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商标,显著性极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85870号“SAMSARA”商标、第6339640号“轮回 SAMSARA”商标、第9010670号“轮回”商标、第9447446号“轮回lunhui”商标、第9450892号“轮回lunhui”商标、第23252444号“samara”商标、第35647029号“Samar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来源于申请人旗下知名小说作品中的一个战队的logo,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及影响力。引证商标一、二、四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四、五的注册人已注销。申请人通过网络搜索及市场调查,未发现引证商标一至七的商标使用证据。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二、四的撤三申请材料;百度查询“SAMSARA”、“轮回 SAMSARA”、“轮回”、“轮回lunhui”、“SAMARA”的查询结果;“起点中文网”、《全职高手》作品、轮回战队的介绍资料;申请人介绍及工商登记信息;引证商标三、六、七注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至五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六、七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气芳香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空气芳香剂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的“SAMSARA”有“轮回”之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字母部分及引证商标六、七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其中文含义与引证商标二文字部分及引证商标三、四、五在含义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张书建
刘洋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