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11948728号图形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4908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熹恩珠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勇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汕头市潮汕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94872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0256号决定,于2019年06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北京熹恩珠宝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北京熹恩珠宝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第11948728号第14类“图形”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通过互联网进行了检索,搜索结果显示被申请人并未在全部核定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二、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证据进行质证。综上,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搜索被申请人企业名称截图;潮宏基珠宝官方网站截图等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是一家以设计、加工生产、批发、零售铂金镶嵌首饰为主的大型企业、上市公司。复审商标是被申请人的主要图形商标,与文字商标“潮宏基”组合使用,自注册至今持续使用,从未间断。二、复审商标通过授权许可形式由被申请人及关联企业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对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综上,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企业信息公示报告;
2、销售发票;
3、买卖合同;
4、销售发票
5、品牌专卖协议;
6、展柜及价格标签;
7、店堂展板;
8、首饰盒图片;
9、黄金产品(金牌)图片;
10、商业文书;
11、店堂形象广告等证据。
为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该证据与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
申请人质证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
一、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12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5年7月21日获准注册在第14类“珠宝首饰”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5年7月20日。
二、被申请人在第14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多件商标,其中图形商标还有第9971551号商标、第11949326号商标等。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撤销决定指定复审商标使用期间为2015年8月10日至2018年8月9日,该期间处于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被申请人在2015年8月10日至2018年8月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在第14类“珠宝首饰”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该规定的目的在于促使商标注册人对其商标进行使用,发挥其商标功能,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及浪费。因此,只要在指定期间将商标用作商品或服务的标识,发挥了商标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在商标权利人的控制下对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的使用,即可认定该商标已经使用。反之,若无直接证据显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实际进入了商品流通领域,发挥了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则不宜认定该商标实际进行了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潮宏基珠宝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未体现复审商标;广东潮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立宇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实为依照广州立宇商贸有限公司的要求,广东潮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其制作生产带有复审商标图形的足金吊坠,该行为不是广东潮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复审商标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与昆明贝格利珠宝有限公司签订的专卖协议无履行证据予以佐证;实物图片、货品保证、订金单等证据为自制证据,无形成时间或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经公证的网络宣传材料形成时间较晚。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珠宝首饰”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李迎生
徐金艳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