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LINEA ROSA”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9644333号“LINEA ROSA”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4873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慧能泰丰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利信达商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644333号“LINEA ROS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2202号决定,于2019年06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其于2015年9月7日至2018年9月6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理由不成立。因此,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互联网上未发现被申请人及其复审商标的搜索结果,由此可以认定复审商标没有进行实际使用。因此,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另外,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及其被许可人已将复审商标实际使用在核定商品上,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LINEA ROSA”是被申请人的核心品牌,经被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复审商标应予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授权书;
      2、商铺租赁合同、对账单、发票;
      3、香水盒报价单、发票、实物图片;
      4、专柜照片、产品说明书、宣传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供的全部证据未能形成有效的证据链用以证明复审商标已被实际使用在核定商品上,复审商标已无任何商业价值,应予撤销。
      申请人向我局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审计年报;
      2、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相关检索结果。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6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2012年7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香水、化妆品等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22年7月27日。
      2、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18年9月7日提出撤销申请。我局于2019年6月2日作出复审商标不予撤销的决定。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对于在2019年11月1日前核准注册的商标提出撤销复审申请,商标注册部门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的案件,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实体问题适用2001年《商标法》。依据申请人的复审理由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香水、化妆品等核定使用商品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仅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授权书,不能单独作为复审商标的使用依据。证据2涉及的商品为“女鞋”,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证据3、4均为自制材料,在无相关销售合同及发票等有效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证明复审商标产品已实际进入销售场所。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