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438376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6013号
申请人:湖南新云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8376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819979A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喜鹊在百科中的介绍、申请人的相关报道等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测量仪器商品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92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电池、电线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感应器(电)、测量仪器、教学仪器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池、电线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王阳
项佳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