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真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764388号“真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5713号

       

      申请人:湖南沅陵大曲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宜利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64388号“真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515422号“拾真”商标、第25434533号“真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特性。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张书建
    刘洋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