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每日优鲜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152384号“每日优鲜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6546号

       

      申请人:北京每日优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润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52384号“每日优鲜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686328号“每日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541630号“每日心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异议程序,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已申请注册了大量含有“每日优鲜”的商标,申请商标是在先商标的延伸。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一一对应关系,若被驳回,将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荣誉、媒体报道、广告宣传合同、参加展会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养老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或核定使用的“养老院;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田园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