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局_“THUNDERBIRDS ARE G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16622496号“THUNDERBIRDS ARE G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5716号

       

      申请人:ITC娱乐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谢天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16622496号“THUNDERBIRDS ARE G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0908类似群上指定使用的“头戴式耳机、光盘(音像)、CD盘(音像)、录像带、录音装置、录像机、录音机、扬声器、声音复制装置、声音传送装置、盒式录像带、录音带、录音载体”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则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90409号“THUNDERBIR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879090号“THUNDERBIR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三年不使用商标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磁性数据载体;存储器;教育软件;应用软件;便携式计算机箱;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游戏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资料、引证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经撤销复审程序决定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已录制)、计算机、计算机外围设备、扫描仪(数据处理设备)、条码读出器、电话机商品上予以撤销,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故引证商标二在稳压电源、电器插头商品上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头戴式耳机、光盘(音像)、CD盘(音像)、录像带、录音装置、录像机、录音机、扬声器、声音复制装置、声音传送装置、盒式录像带、录音带、录音载体”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磁性数据载体;存储器;教育软件;应用软件;便携式计算机箱;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游戏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张书建
    刘洋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