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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472827 - 商评字[2020]第0000089764号 - 申请人:MR.CYRILLE JOURDAIN;MONSIEUR XAVIER AUBRY

时间:2020-08-08

     

    关于国际注册第147282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764号

       

      申请人:MR.CYRILLE JOURDAIN;MONSIEUR XAVIER AUBRY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28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01104号“正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构图要素、呼叫、含义、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18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信息;法院判决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图形部分在构图元素、主体特征、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露台用伞、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伞、旅行包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此外,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8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崔天恩
    常兆莉
    王训陶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