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671024 - 商评字[2020]第0000087842号 - 申请人:南京传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671024号“传奇生物”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7842号

       

      申请人:南京传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晨皓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71024号“传奇生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62062825681305289239292567852579394843125349330991154、3152047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先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得注册,申请商标理应核准注册。引证商标六、七、八权利尚未确定,请求待各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此案。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见第1674期《商标公告》)。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2、引证商标二经我局审理决定驳回其在“技术项目研究”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该决定现已生效。3、引证商标三、四、六经我局审理决定驳回其注册申请,上述决定现已生效。鉴于引证商标三、四、六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4、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七、八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仍为在先申请的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七服务不类似,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八在汉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五、八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八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艳玲
    李宁
    冯洪玲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