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EVE ONLIN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973588号“EVE ONLIN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775号

       

      申请人:CCP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73588号“EVE ONLI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07412号“EVE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907411号“EV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为申请人所有,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同意放弃申请商标在“动画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64889号“EV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均为申请人所有。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均为申请人所有,上述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动画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基于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动画片”以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动画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崔天恩
    常兆莉
    王训陶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