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257888号“定礼”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6299号
申请人:定南县文化生态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西华夏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57888号“定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自创,含义为定南县的礼物。经申请人查询,“彩礼”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证据、“彩礼”商标信息等证据。
我局经审理认为,“定礼”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我局发出评审意见书,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就上述《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提出申辩意见。定南县人民政府、县委为庆祝江西定南县建县450周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70周年,决定以申请人名义申请“定礼”商标的全类保护工作,申请人注册成功后将免费授权给本县企业、农户无偿使用,以促进当地企业和农户增收。申请人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证据。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仅由文字“定礼”构成,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描述性文字而非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张玉广
蔡婷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