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134138号“德慕尼DMIN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6070号
申请人:佛山市德慕门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世纪商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34138号“德慕尼DMIN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管”小类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514926号“德慕斯尼DE MU SI N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6573921号“德慕伲DEMUN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6584466号“德慕伲DEMUN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6522546号“德慕尼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6533491号“德慕尼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603602号“DOMIN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9089311号“德慕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9096004号“德慕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普通金属合金;金属栅栏;金属窗;五金器具;金属锁(非电);金属门;家具用金属附件;门用金属附件;金属制防昆虫纱窗”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的专用期于2019年8月13日届满,商标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商标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七、八均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决定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六专用权至本案审理时止已届满一年,故本案不再属于《商标法》第五十条所指情形。
鉴于引证商标七、八均已被驳回,故该商标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明确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管”商品,且本案申请人请求予以初步审定的商品并未涉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管道”商品,故驳回决定中针对“金属管道”商品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五金器具”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五金器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申请商标易被认读为与“德国慕尼黑”有关,慕尼黑为德国著名城市,在中国具有很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易使相关公众产生对商品服务来源或关联关系的误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普通金属合金;金属栅栏;金属窗;五金器具;金属锁(非电);金属门;家具用金属附件;门用金属附件;金属制防昆虫纱窗”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