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竖鸣联合SHOO TING UN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582429号“竖鸣联合SHOO TING

    UN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7838号

       

      申请人:上海竖鸣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轻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82429号“竖鸣联合SHOO TING UN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英文部分应译为“竖鸣联合”,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707182896119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证据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已满一年,已经失效。鉴于该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英文部分可译为“射击联盟”,使用在指定的复审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呼叫、构成要素等方面有所区别,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艳玲
    李宁
    冯洪玲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