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8157190号“安西都护”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6068号
申请人:新和汉唐古韵文化旅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徐州中企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57190号“安西都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71478号“都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224151号“都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安西县现已变更为瓜州县,故“安西”并不是我国现行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众多含有“安西”二字的商标已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在行业内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瓜州县人民政府网站县情介绍截图。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提交的瓜州县人民政府网站截图显示1949年10月,安西县人民政府成立。2006年8月更(复)县名为瓜州县。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经复审认为,根据复审查明可知,2006年8月安西县县名变更为瓜州县,至本案审理时,安西不再属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故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冻”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果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