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盖娅互娱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3382853号“盖娅互娱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6050号

       

      申请人:深圳市盖娅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82853号“盖娅互娱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67806号图形商标的专用权于2020年3月27日届满,现处于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806045号图形商标、第26784119号图形商标、第19078769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1254935号图形商标、第6267806号图形商标、第32116460号图形商标、第26784120号图形商标、第21870894号图形商标、第9143019号图形商标、第21870895号图形商标、第32806043号图形商标、第6640005号图形商标在呼叫、整体外观上有所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魏诗瑄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