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491230 - 商评字[2020]第0000085721号 - 申请人:石家庄善友羊绒加工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49123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5721号

       

      申请人:石家庄善友羊绒加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宜利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9123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028089号“VOETDUNY及图”商标、第14202507号“迪卡喏尔DI KA NUO ER及图”商标、第8148218号“Redbex及图”商标、第9467193号“QELION DEER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26102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进出口交易合同、发票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图形部分、引证商标五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和提供的证据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张书建
    刘洋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