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913637号“毛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6052号
申请人:劲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13637号“毛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335062号“毛甫原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近似商标,,且该商标处于异议程序中,恳请等待异议案件裁定后再审理本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819408号“毛辅mao f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无效宣告的原因是因该商标与申请人的商标构成近似,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而被宣告无效,该商标依法本就为申请人所有,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毛铺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相关证书、引证商标二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裁定予以无效宣告。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宣告无效,故该商标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