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50438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7040号
申请人:柏文健康事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043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81075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三、经查,在先已有与大量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信息及相关介绍、申请人logo设计理念、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类似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提供体育设施、组织体育比赛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组织体育比赛、提供体育设施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和识别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赵焕菲
刘浩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