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4139656号“凡嘉山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6294号
申请人:天台凡嘉山印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台州京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39656号“凡嘉山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引证的第28796130号商标在异议程序中我局不予注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赵晶晶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