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PRO WORKWEA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国际注册第1389608号“PRO WORKWEA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6303号

       

      申请人:JULA AB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89608号“PRO WORKWE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仅对第9类“工人用防护面罩,防眩罩,防眩遮光板,防事故、防辐射、防火用鞋,防事故、防辐射、防火用服装,安全帽,安全头盔,个人用防事故装置”,第25类“服装”商品提出复审。故申请商标与第4061669号商标、国际注册第767420号商标、国际注册第812444号商标、第17822354号商标、第17822322号商标、第5651844号商标、第7462409号商标、第17887253号商标、第7672538号商标、第767253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九至十三)不存在任何冲突。申请商标与第12539500号商标、第7672537号商标、第15073895号商标、第15611162号商标、第15611186号商标、第15073861号商标、第10771269号商标、第8372290号商标、第5830433号商标、第6178592号商标、第10130880号商标、第1299058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至八、十四至二十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25类复审指定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复审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十七、十八、二十现为无效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七、十四、十五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至八、十四至十六、十九、二十一、二十二显著识别字母部分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指定商品与引证商标六至八、十四至十六、十九、二十一、二十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至八、十四至十六、十九、二十一、二十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25类复审指定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张玉广
    蔡婷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