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4075429号“终活”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5749号
申请人:曹光澯
委托代理人:神州汉坤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75429号“终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5类服务项目上,并没有直接体现服务内容特点,能够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二、申请商标经宣传,已与申请人形成紧密联系,具有显著性。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终活”是指中老年人为临终做准备而参加的各项活动,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安排葬礼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内容等特点,不具有区分服务来源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用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便于识别的显著特征,从而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马媛媛
张旭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