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074956号“MANUEL RITZ”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6018号
申请人:天津市芭而蒂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市天金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74956号“MANUEL RITZ”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156378号“MANUEL RITZ”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该案件正处于行政诉讼阶段,恳请等待引证商标无效宣告的审理结果。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MANUEL RITZ”与引证商标“MANUEL RITZ”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且文字表现形式无明显区别,已构成相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