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8105495 - 商评字[2020]第0000086014号 - 申请人:北京子午晟铭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810549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6014号

       

      申请人:北京子午晟铭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律铭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景泰顺宜科技有限公司对我局驳回其第3810549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商标已核准转让至北京子午晟铭科技有限公司名下。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主动放弃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70832号“YICH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35063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相类似的“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提供不可下载在线视频;健身指导课程”服务,仅保留“培训;实际培训(示范);辅导(培训);函授课程;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五项服务。申请商标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83314号“Sarnat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培训;实际培训(示范);辅导(培训);函授课程;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提供不可下载在线视频;健身指导课程”服务,故驳回决定中针对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实际培训(示范);辅导(培训);函授课程;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图形部分在图形构图、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实际培训(示范);辅导(培训);函授课程;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