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3096415 - 商评字[2020]第0000098270号 - 申请人: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3096415号“JK及图(指定颜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8270号

       

      申请人: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西南知识产权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096415号“JK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11493061号“1JK”商标、第6064338号“JK1”商标、第17816548号“俱惠客J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866379号“JK99”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流程档案、申请人部分荣誉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三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广超
    王燕
    蔡婷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