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486235号“七彩查”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5998号
申请人:青岛七彩查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海天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86235号“七彩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462670号“七彩QIC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972660号“七彩QIC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微信和支付宝平台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决定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故该商标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4月21日